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0960号
原告:保定洺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城建十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双。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城建十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保定洺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十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2022年9月27日,保定洺晟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定洺晟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6?9**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思 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