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8民初29033号
原告:北京某物流公司。
被告:北京某建设公司。
被告:某建材销售公司。
第三人:某商砼公司。
原告北京某物流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建设公司、某建材销售公司、第三人某商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某物流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建材销售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某物流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物流公司撤回对被告某建材销售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