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与云阳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5民初6270号
原告:***,男,汉族,2013年5月4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监护人:***,男,汉族,1990年4月2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云阳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三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2668306R。
负责人: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友,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云阳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