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5财保195号
申请人:川开电气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
被申请人:云阳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云阳县。
申请人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阳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渝0235执保366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云阳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因被申请人云阳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川开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川开电气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黄文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董昌魏
书 记 员 涂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