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云阳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民初2127号之二
原告: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凤凰街道永胜村。
法定代表人:朱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寿华,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阳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三合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潘合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阳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2021年11月22日,原告以被告愿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520元,由原告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德辉
人民陪审员  李 兵
人民陪审员  钟泽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彭明惠
书 记 员  游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