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唐县承濠建材有限公司、定州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6财保130号
申请人:高唐县承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聊禹路与105国道交叉口南。
法定代表人:王春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敏,高唐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高唐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定州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中兴路世纪写字楼五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栋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高唐县承濠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定州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应返还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977053.6元,担保人王春海自愿以其所有的鲁P×××××号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定州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应返还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977053.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唐县承濠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莲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