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唐县承濠建材有限公司、定州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6执保305号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承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聊禹路与105国道交叉口南。
法定代表人:王春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敏,高唐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高唐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定州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中兴路世纪写字楼五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栋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承濠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州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鲁1526财保1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定州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应返还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977053.6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定州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应返还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977053.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莲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