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83执恢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州市金宏保温材料厂,住所地晋州市,组织机构代码130183600165591。
法定代表人:刘立业,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执行人崔广强,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执行人定州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71305937。
法定代表人:陈栋良,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晋州市金宏保温材料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晋商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被告崔广强给付原告晋州市金宏保温材料厂货款104846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指定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397元由被告***、崔广强承担。由于***、崔广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冻结、扣划被执行人15000元且兑现给申请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2018年1月3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3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各一份,本院依法采用快递方式送达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崔广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18年1月3日及2018年6月15日两次通过最高院查控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崔广强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企业登记,同时对***、崔广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崔广强银行存款29689元、扣划***银行存款1500元且兑现给申请执行人,未查到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5月25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另查明,被执行人***、崔广强诉定州市鸿基建筑有限公司已胜诉且申请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1月15日委托唐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冻结被执行人***、崔广强在唐县人民法院应收执行款100000元,但被执行人***、崔广强为躲避执行与定州市鸿基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也履行完毕,将执行款未经唐县人民法院已经分割,2018年9月3日将被执行人***、崔广强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侦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随时恢复执行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该案件自动进入最高院终本数据库,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财产及时通过指挥平台反馈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
审判长 聂文刊
审判员 赵江深
审判员 赵学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长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