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6执保88号
申请执行人:聂中宝,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
被执行人:定州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中兴路世纪写字楼五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栋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栋良,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倪耀刚,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
申请执行人聂中宝与被执行人定州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栋良、倪耀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9)鲁1526民初4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定州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栋良、倪耀刚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定州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栋良、倪耀刚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莲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