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7民初13744号
原告:合肥大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合肥裕隆农机大市场B1-2幢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96459212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三村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21937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大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合肥大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大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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