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631民初116号
原告:甘肃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现住西安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郑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现住重庆市。
原告甘肃XXX**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X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XXX**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XXXX**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43元,减半收取计9621.5元,由原告甘肃XXX**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