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与某某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7民初2042号
原告:唐某,男。
被告:某某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唐某与被告某某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5年3月18日,原告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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