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谭某某、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2823民初1508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女,1985年7月18日出生,土家族,公司职工,住湖北省恩施市。特别授权。 被告:谭某某,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合川区。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东县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某某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某某、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需重新组织证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谭某某、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某某、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3199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