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5执恢21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北兴隆街小区11号楼2单元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08200410791039。

法定代表人:林长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长生,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丽正门宾馆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0801010333538。

法定代表人:李汉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常青,河北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隆初第30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确认已履行389060元。二、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履行50万元,于2021年9月8日履行100万元,如不能按期履行,被执行人自愿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三、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100万元,剩余125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被执行人自愿从2021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4.2%支付利息至本项内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四、被执行人提供底商两处作为担保,由法院查封,其中:1、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隆房权证字第××号、位于隆化县商业B区5-6幢1单元1层106、206号;2、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隆房权证字第××号、位于隆化县。此期间,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内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静乃动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雨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