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5执恢390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林长青。
被执行人:承德龙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徐岩。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龙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怀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