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2财保23号
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区顺达模板租赁站,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北张庄镇陈家岗村东。
经营者:石丽敏,该租赁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杰,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北兴隆小区11号楼2单元103室。
法定代表人:林长青,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区顺达模板租赁站于2021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1.冻结被申请人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50×××10,开户行:承德银行平安支行)存款43万元;2.查封被申请人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承德市双桥区商房产手续(保全价值43万元);3.查封被申请人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现代城A11#楼301铺房产手续(保全价值100万元);4.查封被申请人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现代城A11#楼401铺房产手续(保全价值100万元)。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区顺达模板租赁站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区顺达模板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承德银行平安支行存款430000元,账号:50×××10;
二、查封被申请人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承德市双桥区商房产手续(保全价值430000元);
三、查封被申请人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现代城A11#楼301铺房产手续(保全价值1000000元);
四、查封被申请人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现代城A11#楼401铺房产手续(保全价值100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苗青长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