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承德龙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825民初1919号
原告:***,女,1953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林,系原告之子。
被告:承德龙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市双桥区美丰街7号。
法定代表人:徐岩,总经理。
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市双桥区兴隆街小区11号二单元103室。
法定代表人:林长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然,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承德龙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乡房地产公司)、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建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林、被告龙乡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岩、被告龙城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3日,原告通过隆化县人民法院拍卖购得康泰嘉园小区D座3单元306房屋一处。2018年12月5日原告对该房屋装修完毕并入住。2019年农历1月25至28日房屋内的地暖漏水,致使地板变色、凹陷,包厢门、门框、围墙、木柜变形。原告重新装修花费了12,000元。因原告不知建筑商是谁,投诉到隆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监察科,监察科的工作人员组织了原告和被告代表进行协商,未果。故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予以赔偿。原告当庭出示了检查地暖漏水视频和维修费用清单。
承德龙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涉诉房屋地暖漏水在质保期内,如属于质量问题应由龙城建筑公司承担责任,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承建涉诉房屋后,已经交给了龙乡房地产公司,该房屋已经验收合格。原告对该房屋装修后,地暖漏水,是房屋质量问题还是原告装修造成的,原告提供的视频无法确定是谁的责任,应由原告负责举证予以证明。至于原告提出的损失数额过高,我公司也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庭审中播放原告提交的视频,涉诉房屋地暖水管漏水处,非后期装修人为造成的。该涉诉房屋的供热系统发生漏水时未超过保修期,被告龙城建筑公司应予承担责任。另被告龙乡房地产公司作为原告购置房屋的开发企业,亦应保证所提供的房屋的质量,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提供了维修费用的清单及发票,本院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2,000元。被告承德龙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元,由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孙洪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宇宁
书 记 员 郭益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