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3247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江、张宝魁,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北兴隆小区11号楼2单元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38730886M。
法定代表人:林长青,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军,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一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