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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电器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渝0105民初1289号 原告:重庆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器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某电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电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2138667.47元(含3%质保金),并支付以2138667.47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2日(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某置业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222637.37元,并支付以222637.37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1日(竣工后10日内)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某电器公司与某置业公司于2020年6月27日签订《财信·***与山三期电力工程(一、二、三批次)施工合同》,约定某电器公司承建财信·***与山三期(一、二、三批次)电力工程,并约定了价款、工期和验收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某电器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完成了全部建设内容。2021年4月30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通电工作,双方办理了工程结算,结算金额为7492171.13元。合同约定办理完结算,某置业公司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限2年,从一户一表正式通电之日起算。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电后10日内退还。但经某电器公司催讨,某置业公司仍欠付某电器公司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 某置业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某电器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2018年7月18日,某置业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某电器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财信·***与山三期电力工程(一、二、三批次)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建筑面积约88711.61平方米,用电性质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配套商业;用电负荷总预计容量为11000KVA,其中一、二、三批次预计容量为4150KVA,实际容量以供电局核定的容量为准。本工程为含税总价包干计价,即包含正式供电方案办理+设计+施工+验收+通电+质保的交钥匙工程,合同含税总价为7421245.79元。在满足以下付款条件,且乙方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甲方将当期应付款项支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收到供电局出具的***与山三期一、二、三批次供电方案复函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包干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获得供电局确认的正式施工图,且配电室主材、设备全部进场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包干总价的50%作为进度款;供电工程竣工并经供电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达到通电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包干总价的20%;通过供电局验收,一户一表通电和资料交接完毕,办理完结算,乙方按照结算金额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余结算金额的3%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从一户一表正式通电之日开始计算。履约保证金金额为222637.37元,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通电后10天内退还乙方。 2018年6月7日、7月16日,某电器公司分别向某置业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0元、202637.37元,共计222637.37元。 2021年4月30日,案涉工程完成通电验收工作。 某电器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重庆市建设工程结算书》,确认案涉工程造价为7492171.13元。 2021年2月3日至2024年3月8日期间,某电器公司向某置业公司开具18张金额共计7492179.13元的发票,其中最后两张发票金额分别为1218198.26元、5000000元,开具时间为2024年3月8日,系电子发票,其余发票为纸质发票。 某置业公司向某电器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5353503.66元。 以上事实,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财信·***与山三期电力工程(一、二、三批次)施工合同》《重庆市建设工程结算书》、证明、付款回单、收据、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合同效力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系在民法典施行后,故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合同约定工程通过供电局验收,一户一表通电和资料交接完毕,办理完结算,乙方按照结算金额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结算金额的3%为质保金,从一户一表正式通电之日起算两年质保期。案涉工程于2021年4月30日验收通电,两年质保期已经期满,某电器公司已经足额提供发票,故某置业公司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2138667.47元。某置业公司欠付某电器公司工程款,应当一并赔偿利息,由于某电器公司未举证证明除电子发票以外的发票交付具体时间,故本院从电子发票开具后10个工作日后起算。 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金额为222637.37元,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通电后10天内退还乙方。某电器公司按约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已经达到退款条件,某置业公司应当退还。某置业公司欠付某电器公司款项,应当一并赔偿利息,从通电10天后起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重庆某电器有限公司工程款2138667.47元,以及以2138667.47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23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重庆某电器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22637.37元,以及以222637.37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重庆某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90.44元,由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