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爱立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爱立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任家和***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3民终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爱立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西路37号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5175968G。
法定代表人:罗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金龙4组,现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星光村3组,现住重庆市涪陵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家和,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石垭村6组43号,现住重庆市涪陵区。
上诉人重庆爱立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家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2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爱立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爱立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爱立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上诉人重庆爱立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聪审判员***审判员*利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梅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