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爱立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爱立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正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5民终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爱立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西路37号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5175968G。
法定代表人:罗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鑫,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正红,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焱,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凯,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上诉人重庆爱立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立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正红、原审被告**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0民初13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爱立得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该项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应当于合同签订后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的15%作为预付款,但是被上诉人未支付预付款。根据双方合同第十条、第七条第7.3款约定,被上诉人未按时支付工程价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一审判决第6页载明,被上诉人于2017年8月16日至2017年10月11日累计向任家和转款65万元,预付款逾期28日,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屡屡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届满后仍然拖延不付,工期也应当按照被上诉人逾期天数顺延。直至2017年11月2日,被上诉人仍在向案外人支付材料款等合同约定款项,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直接支付工程款,被上诉人违背合同约定,自行向材料供应商支付货款,导致上诉人至今不能办理结算。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分担方式,屡次逾期支付工程款,擅自选购建材,在没有办理未竣工工程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入场自行施工,是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任家和被逼退场以及工程逾期完工的主要原因。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以及逾期完工的全部责任,其要求上诉人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此外,被上诉人称上诉人在2017年11月7日收到解除合同的《催告函》没有事实依据,其计算逾期违约金没有事实基础。工程逾期是被上诉人过错所致,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工程质量损失和逾期违约责任。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朱正红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凯未答辩。
朱正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解除朱正红与爱立得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二、判令爱立得公司赔偿朱正红损失646615.54元;三、**凯承担连带保证赔偿责任。一审庭审中,朱正红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爱立得公司承担拖延工期违约金5.2万元(每天1000元,拖延52天)。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爱立得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3日,经营范围从事建筑装饰相关业务等,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2017年7月19日,朱正红(甲方)与爱立得公司(乙方)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品宜精品酒店(以工商部门核名为准)装饰工程。1.2工程地点:重庆万盛XB区二层6至16号商铺,B区一层24至25号商铺。1.3工程施工面积:1083.44m2。1.4工程内容和做法:所有拆除工程,装修工程,中央空调工程,二次消防工程,广告灯箱工程等。详见施工图及报价书所涵盖的全部工程内容,如施工图及报价书中未有的内容乙方应按国家准四星级酒店标准为甲方酒店配置酒店设备及用品,直至拎包入住开业标准。1.5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6工程期限60天。开工日期2017年7月16日,竣工日期2017年9月15日。1.7工程价款为包干价120万元。乙方如果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价款超过约定包干价款,超过包干价部分甲方不予支付乙方,乙方自愿放弃。……第五条乙方工作:……5.2委派任家和,身份证号:X为乙方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处理的各项事宜,其签订的文件视为乙方对有关事宜的确认。……第六条材料供应:由甲方在万盛指定一线品牌,但价格不能超过乙方报价书中的价格。第七条工期:7.1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2)不可抗力(停水、停电及其他一切不可抗拒因素)。7.2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7.3因甲方未按合同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或因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价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7.4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未按时提供材料、设备而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因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第十条工程价款支付方式:10.1双方约定按下列方式支付工程款:(1)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15%作为预付款;其余按照工程进度付款;乙方每月25日前申报当月进度,甲方在当月31日前支付该月进度款的65%;剩余32%的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0个工作日支付经给乙方。……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延迟工期,每延迟一天按照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已验收部分只支付70%的直接费,其余30%不再支付;对未验收的不予验收也不计量,也不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撤场地,逾期未撤离,甲方或甲方新的施工单位有权强制入场,对撤除的乙方物品不负保管和赔偿责任,……。”
2017年8月2日,保证人**凯(甲方)、工程承包方爱立得公司(乙方)、工程发包方朱正红(丙方)三方签订《装饰工程履约担保合同》,约定:“鉴于乙方与丙方就品宜精品酒店装饰工程项目于2017年7月19日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由于丙方对乙方不够了解,甲方主动自愿为丙方无偿担保,现就担保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甲方为丙方保证丙方在主合同履行过程中支付给乙方的每一笔工程款都能使用在丙方和乙方订立的主合同项目上,款项不会流失,否则由甲方承担款项流失的连带赔偿责任。二、甲方为丙方保证,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能按丙方和乙方订立的主合同中所述的工期和质量保量完成。否则该项目如果由于工期和质量所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甲方为丙方保证,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能严格按安全操作规范施工,如果在此项目中发生安全事故,乙方不积极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或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或无力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由此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连带责任。……”甲、乙、丙三方在该《装饰工程履约担保合同》上签字确认,同时任家和还在该《装饰工程履约担保合同》尾部时间落款处载明:“此条款我乙方全全保证,并全全负责,保证人:任家和。”
2017年8月16日至2017年10月11日,朱正红累计向任家和转款65万元。2017年8月20日,朱正红向朱永森转款5万元,2017年10月11日、2017年11月2日朱正红向陈后军分别转款1.8万元和0.78万元。
2017年11月3日,朱正红向爱立得公司发出《催告函》,载明:“贵公司与我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详见合同书)已严重违约。该装饰工程应于2017年9月15日完工,但无故停工时至今日,鉴于贵公司严重违约,现依据我国《合同法》和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之约定,今特此函告贵公司从今日起解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我方并保留追偿损失和违约金的权利。如有异议请在三个工作日内与我方联系或面谈。联系电话:X刘先生。”爱立得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收到朱正红发出的《催告函》。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朱正红与爱立得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任家和为爱立得公司的代表,全权负责合同的履行,朱正红打款给任家和即视为向爱立得公司支付工程款。朱正红直接向任家和账户打款65万元,履行了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义务,爱立得公司应当按照约定交付相应工程成果。虽然爱立得公司辩称延误工期是由于朱正红未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及朱正红以各种理由不让爱立得公司施工所致,但爱立得公司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爱立得公司提出延误工期是朱正红责任的辩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朱正红与爱立得公司约定该装修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7年9月15日,但截止2017年11月3日,朱正红向爱立得公司发出《催告函》时,爱立得公司还未交付相应工程成果。爱立得公司未依照《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交付工程成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爱立得公司原因延迟工期,每延迟一天按照1000元向朱正红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15日,朱正红有权解除本合同,朱正红请求解除与爱立得公司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爱立得公司迟延竣工,应当赔偿朱正红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完工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爱立得公司迟延工期,朱正红于2017年11月3日发出催告函,爱立得公司于11月7日收到朱正红发出的《催告函》。从2017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工程迟延52天。《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爱立得公司原因延迟工期,每延迟一天按照1000元向朱正红支付违约金,故爱立得公司应当就迟延交付工程向朱正红支付5.2万元违约金,朱正红请求爱立得公司支付拖延工期违约金5.2万元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凯提出任家和在《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上签署了“此条款我乙方全全保证,并全全负责”的条款,其保证责任就免除的辩称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任家和在《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上签署了“此条款我乙方全全保证,并全全负责”,但不能因此否认**凯保证人的身份,从而免除**凯的保证责任。因此,**凯为爱立得公司向朱正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无凯应当与爱立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凯提出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一审法院遂判决:一、解除朱正红与重庆爱立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二、重庆爱立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朱正红拖延工期违约金5.2万元;三、**凯与重庆爱立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朱正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审理中,爱立得公司、朱正红一致确认,在《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爱立得公司已经入场。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工程工期是否应予顺延,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朱正红、爱立得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涉案工程应当于2017年9月15日竣工,但直至朱正红向爱立得公司发函时止,工程尚未完工,已构成违约。对此爱立得公司上诉称,逾期完工系因爱立得公司逾期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等原因所致,因此工期应当顺延。本院认为,虽双方合同的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工程款的15%作为预付款,但并未约定预付款的具体支付时限,故爱立得公司认为朱正红迟延支付预付款事实依据不足。此外,双方一致确认合同签订前爱立得公司即已进场,但爱立得公司并未催告朱正红支付预付款并主张工期顺延,足以证明爱立得公司认可朱正红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关于朱正红逾期支付进度款的事实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爱立得公司应当在每月25日前申报当月进度,朱正红在当月31日前支付该月进度款的65%,但爱立得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已经按约申报了工程进度并经朱正红审查确认,故其上诉称朱正红逾期支付进度款亦缺乏事实依据。因此,爱立得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重庆爱立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江信红
审 判 员 邓方彬
审 判 员 钱昳心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乾胜
书 记 员 邹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