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2民初1101号
原告:余华元,男,1970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家和,男,1972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爱立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西路37号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5175968G
法定代表人:罗岗,该公司经理。
原告余华元与被告任家和、重庆爱立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华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华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