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渝0110民初13192号
原告:***,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西路37号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5175968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爱立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立得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25日开庭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2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19日、2018年9月11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爱立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爱立得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二、判令被告爱立得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46615.54元;三、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爱立得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重庆市万盛东城大道XXXXX区X层X至XX号商铺,X区X层XX至XX号商铺,总面积1083.44m2,由被告爱立得公司施工,工程总包干价(包工包料)120万元,工期60天(2017年7月16日至9月15日)。现被告以资金周转不足为由停工至今,原告已按约定支付进度款70万元给被告,现已严重超支20万元。时至今日,完工60%。造成原告延期房屋租金和物管费、预期商业损失费、质量不合格返工费等。依照合同约定,被告爱立得公司严重违约,违反了合同第一条第六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款的约定,判令原告与被告爱立得公司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被告***为被告爱立得公司向原告提供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
庭审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承担拖延工期违约金5.2万元(每天1000元,拖延52天)。
被告爱立得公司辩称,原告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顺延,被告爱立得公司在未停工的情况下,原告强行进驻,自购材料,自行施工,双方没有任何交接手续,又因实际施工人任家和下落不明,现已无法确认双方完成的工程量大小;每天1000元的违约金过高,并且原告经常以各种理由不让施工,延长了施工周期,造成的工期顺延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任家和在上面写了一句由任家和全权承担,因此其不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爱立得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3日,经营范围从事建筑装饰相关业务等,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2017年7月1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品宜精品酒店(以工商部门核名为准)装饰工程。1.2工程地点:重庆万盛东城大道XXXXX区X层X至XX号商铺,X区X层XX至XX号商铺。1.3工程施工面积:1083.44m2。1.4工程内容和做法:所有拆除工程,装修工程,中央空调工程,二次消防工程,广告灯箱工程等。详见施工图及报价书所涵盖的全部工程内容,如施工图及报价书中未有的内容乙方应按国家准四星级酒店标准为甲方酒店配置酒店设备及用品,直至拎包入住开业标准。1.5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6工程期限60天。开工日期2017年7月16日,竣工日期2017年9月15日。1.7工程价款为包干价120万元。乙方如果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价款超过约定包干价款,超过包干价部分甲方不予支付乙方,乙方自愿放弃。……第五条乙方工作:……5.2委派任家和,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XX91为乙方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处理的各项事宜,其签订的文件视为乙方对有关事宜的确认。……第六条材料供应:由甲方在万盛指定一线品牌,但价格不能超过乙方报价书中的价格。第七条工期:7.1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2)不可抗力(停水、停电及其他一切不可抗拒因素)。7.2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7.3因甲方未按合同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或因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价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7.4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未按时提供材料、设备而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因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第十条工程价款支付方式:10.1双方约定按下列方式支付工程款:(1)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15%作为预付款;其余按照工程进度付款;乙方每月25日前申报当月进度,甲方在当月31日前支付该月进度款的65%;剩余32%的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0个工作日支付经给乙方。……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延迟工期,每延迟一天按照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已验收部分只支付70%的直接费,其余30%不再支付;对未验收的不予验收也不计量,也不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撤场地,逾期未撤离,甲方或甲方新的施工单位有权强制入场,对撤除的乙方物品不负保管和赔偿责任,……。”
2017年8月2日,保证人***(甲方)、工程承包方爱立得公司(乙方)、工程发包方***(丙方)三方签订《装饰工程履约担保合同》,约定:“鉴于乙方与丙方就品宜精品酒店装饰工程项目于2017年7月19日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由于丙方对乙方不够了解,甲方主动自愿为丙方无偿担保,现就担保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甲方为丙方保证丙方在主合同履行过程中支付给乙方的每一笔工程款都能使用在丙方和乙方订立的主合同项目上,款项不会流失,否则由甲方承担款项流失的连带赔偿责任。二、甲方为丙方保证,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能按丙方和乙方订立的主合同中所述的工期和质量保量完成。否则该项目如果由于工期和质量所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甲方为丙方保证,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能严格按安全操作规范施工,如果在此项目中发生安全事故,乙方不积极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或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或无力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由此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连带责任。……”甲、乙、丙三方在该《装饰工程履约担保合同》上签字确认,同时任家和还在该《装饰工程履约担保合同》尾部时间落款处载明:“此条款我乙方全全保证,并全全负责,保证人:任家和。”
2017年8月16日至2017年10月11日,***累计向任家和转款65万元。2017年8月20日,***向***转款5万元,2017年10月11日、2017年11月2日***向***分别转款1.8万元和0.78万元。
2017年11月3日,原告向被告爱立得公司发出《催告函》,载明:“贵公司与我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详见合同书)已严重违约。该装饰工程应于2017年9月15日完工,但无故停工时至今日,鉴于贵公司严重违约,现依据我国《合同法》和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之约定,今特此函告贵公司从今日起解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我方并保留追偿损失和违约金的权利。如有异议请在三个工作日内与我方联系或面谈。联系电话:130XX****XX***。”被告爱立得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收到原告发出的《催告函》。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装饰工程履约担保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管理费缴纳单》《催告函》、邮件查询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爱立得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任家和为被告爱立得公司的代表,全权负责合同的履行,原告打款给任家和即视为向被告爱立得公司支付工程款。原告直接向任家和账户打款65万元,履行了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义务,被告爱立得公司应当按照约定交付相应工程成果。虽然被告爱立得公司辩称延误工期是由于原告未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及原告以各种理由不让爱立得公司施工所致,但被告爱立得公司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被告爱立得公司提出延误工期是原告责任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与被告爱立得公司约定该装修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7年9月15日,但截止2017年11月3日,原告向被告爱立得公司发出《催告函》时,被告爱立得公司还未交付相应工程成果。被告爱立得公司未依照《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交付工程成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被告原因延迟工期,每延迟一天按照100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超过15日,原告有权解除本合同,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爱立得公司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爱立得公司**竣工,应当赔偿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完工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被告**工期,原告于2017年11月3日发出催告函,被告于11月7日收到原告发出的《催告函》。从2017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工程**52天。《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被告原因延迟工期,每延迟一天按照100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故被告应当就**交付工程向原告支付5.2万元违约金,原告***请求被告爱立得公司支付拖延工期违约金5.2万元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提出任家和在《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上签署了“此条款我乙方全全保证,并全全负责”的条款,其保证责任就免除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虽然任家和在《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上签署了“此条款我乙方全全保证,并全全负责”,但不能因此否认***保证人的身份,从而免除***的保证责任。因此,被告***为被告爱立得公司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应当与爱立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提出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重庆爱立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重庆爱立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拖延工期违约金5.2万元;
三、被告***与被告重庆爱立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重庆爱立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重庆爱立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 雨
人民陪审员 古 卫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