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与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2021)渝0113执1673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海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3009307279X。
负责人:周成清,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娟,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0629Q。
法定代表人:陈旸。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与被执行人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21)渝0113民初2985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903万元及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巴南支行)500**2334账户以903万元为限采取了冻结措施,该账户即为(2021)渝0113民初2985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被执行人收取不当得利款项903万元的账户,该款于2021年7月22日转入上述账户时,账户余额307.43元,已有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冻结金额760000元,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冻结金额1039093.20元,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冻结金额35000元。因被执行人在建行巴南支行处的贷款逾期未偿还,建行巴南支行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6696214.23元,在本案采取保全措施前,该账户又先后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本院等人民法院另案冻结。除利息收入外,该账户资金未与被执行人的其他资金混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按照冻结上述账户的先后顺序,逐一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仍在处理异议外,其他法院经异议审查程序,已解除冻结。至2022年6月17日,上述账户中已有1498562.70元被本院冻结,故本院将该款直接扣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
本院另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两次网络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本院2022年结案的涉及被执行人的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                     宇                     斌
审 判 员 肖                     秉                     文
审 判 员 秦                     晓                     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付                     良                     坤
书 记 员 刘玲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3009307279X。
被执行人: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0629Q。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与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钟宇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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