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西彭渝腾桥隧物资供应站与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法民保字第00792号
申请人九龙坡区西彭渝腾桥隧物资供应站,住所地九龙坡区西彭镇西庆路60号附7号。
负责人***,男,汉族,1946年1月18日生。
被申请人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九龙坡区西彭渝腾桥隧物资供应站以与被申请人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买卖合同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九龙坡区西彭渝腾桥隧物资供应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惠如琴
[附注]:
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