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古冶区市政工程处

阎旺与唐山市古冶区市政工程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16号
申请执行人:阎旺,男,汉族,1951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被执行人:唐山市古冶区市政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常国柱该公司处长
组织机构代码:91130204700725686W
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老三中大院
阎旺申请唐山市古冶区市政工程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04民初66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执行员协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执1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