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恢1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
被执行人唐山市古冶区市政工程处,组织机构代码:70072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唐山市古冶区市政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唐山市古冶区市政工程处已履行给付申请人冯天路全部给付义务,执行款及诉讼费58745.00元,迟延履行金11863.00元,执行费802元由被执行人支付。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2执恢1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