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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4民初866号
原告:吴某。
法定代理人:杨某1(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2(系原告外祖父。
被告:唐山市古冶区市政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常国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吴某与被告唐山市古冶区市政工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8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杨某1负担。
审判员**
二○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