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古冶区市政工程处

吴某与唐山市古冶区市政工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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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4民初866号

原告:吴某。

法定代理人:杨某1(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2(系原告外祖父。

被告:唐山市古冶区市政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常国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吴某与被告唐山市古冶区市政工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8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杨某1负担。

审判员**

二○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