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古冶区市政工程处

某某与唐山市古冶区市政工程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唐山市古冶区市政工程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1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被执行人:唐山市古冶区市政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处长 组织机构代码:91130204700725686W 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老三中大院 ***申请唐山市古冶区市政工程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04民初66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执行员协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执1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