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古冶区市政工程处

吴某与唐山市古冶区市政工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4民初866号 原告:吴某。 法定代理人:杨某1(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系原告外祖父。 被告:唐山市古冶区市政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吴某与被告唐山市古冶区市政工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8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杨某1负担。 审判员*** 二○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