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百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百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民初826号

原告: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科创园区九州大道25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定林,董事长。

被告:重庆百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翠柏路锦天康都1-1-28-2。

法定代表人:金茂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1596号。

法定代表人:魏福生,董事长。

原告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百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18元,减半收取计5609元,财产保全费4370元,合计9979元,由原告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恩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蕊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