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7财保97号
申请人重庆建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宝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渝0107执保152号执行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宝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7117.7元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建桥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宝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宝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7117.7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荣武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