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宝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建桥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宝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7财保60号
申请人重庆建桥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宝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0155.36元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保单号为811599501021000032****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建桥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宝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0155.36元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1671元,由申请人重庆建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钟定容
法官助理 陈 臻 书 记 员 龚昌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