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势力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宝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辖终28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波新势力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万国商城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7750065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宝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111号2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982118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阜阳市颍东盈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颍河东路5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0LAJ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宁波新势力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宝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盈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3民初39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宁波新势力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案涉管辖协议条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3民初393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阳
审 判 员 **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