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宝泽机电有限公司

重庆宝泽机电有限公司与重庆思盈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6民初12305号

原告:重庆宝泽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彩云大道11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34089278。

法定代表人:程荣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纲,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杏,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思盈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1号数字经济发展展示中心附A19-11-00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269457C。

法定代表人:赵文洁,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宝泽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思盈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宝泽机电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思盈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宝泽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45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834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在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35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以235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19年9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2840.70元以及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6月14日签订《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门*层的项目提供中央空调设备的采购及系统调试安装,合同总金额为720000元,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又变更增量7800元,故合同总金额为727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并于2019年9月10日将中央空调安装并完成调试和运行。2019年9月11日将该项目交付给被告。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24580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已经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重庆思盈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4日,重庆宝泽机电有限公司(供方)与重庆思盈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约定供方为需方的彩虹里生活市场杨公桥店提供中央空调采购以及系统调试安装,设备费用以及系统安装综合费用包干价共计720000元。产品质量、计数标准按照国家产品标准或企业产品标准执行。合同款支付方式:1、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需方在3日内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定金,支付金额为144000元;2、室内隐蔽工程完工后,需方在3日内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为144000元(不包含在隐蔽工程完工范围内项目:吊式空调箱、风口、风机盘管温度控制器、空调箱控制开关)。3、主机设备运抵现场并吊装就位后,需方在3日内向供方支付总金额的20%进度款,支付金额为144000元;4、空调系统安装完成并进行系统调试运行后,经需方确认设备和系统运行正常后,需方在3日内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5%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252000元;5、预留5%的工程款为工程质量保证金,需方在质保期到期后3日内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的质量保证金,支付金额36000元。6、需方在未支付合同所有款项给供方之前,供方给需方所提供的中央空调设备及材料所有权均为供方所有。施工地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门*层。施工范围:1、设备部分:风冷热泵模块冷水机组和主机线控器、吊式空调箱、卧式暗装风机盘管、冷冻水泵、风幕机等的采购及安装;2、通风部分;3、水系统部分;4、电源部分、5、中央空调系统的整体调试及运行。施工工期:1、合同签订后,供方在收到需方支付合同里的20%定金款后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工程工期为60天(不包括风口、控制器的安装时间,因部分工序安装时间,供方要在需方的装饰结束后才能为需方安装到位)。2、需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供方,以确保工程进度的顺利进行,如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时费损失由需方负责。供方责任:1、供方负责本中央空调工程的方案设计、设备选型、设备采购、设备运输、安装施工、调试验收、售后服务。2、安全责任:供方在施工中要注意安全生产,需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在安装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责任:5、需方有义务对设备和附属材料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协助保护好安装后的设备,防止被盗及损失。6、本产品在未经安装调试合格前,需方不能自行操作使用,如使用造成的损失则有需方负责;经供方安装调试合格后,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使用说明书》进行使用,如违章使用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负责。空调设备售后服务:1、设备质保期为合同约定的产品出厂之日起30个月或调试合格之日起24个月,以先到者为准。2、在设备用户具备本设备的调试和运行条件时,需方应提前通知供方,供方通知美的售后中心派出专职技术人员免费调试和运行机组,并对用户操作人员进行机房现场操作培训。工程售后服务:1、中央空调工程系统质保期时间为24个月,从工程调试合格之日起计算24个月或从中央空调需方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24个月,以先到者为准。2、在工程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用户通知后立即做出答复:需要派人员到现场的,2-4小时之内到达现场。成品保管:1、供方安装完成后的产品将交给需方及装饰公司,需方有责任要求装饰公司以及其他施工单位妥善保护并不得破坏。2、如果装饰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将供方已安装完成的产品造成了破坏,供方负责协助需方将造成破坏的部分进行修复,所产生的费用供方不负责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供需双方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则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需方单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处有“王冰”的签字,供方单位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处有“盈小亮”的签字。

合同签订后,重庆宝泽机电有限公司按约履行采购、安装、调试空调的义务。2019年6月17日,重庆思盈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向重庆宝泽机电有限公司支付定金144000元。2019年7月30日,重庆思盈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向重庆宝泽机电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44000元。2019年8月12日,重庆思盈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向重庆宝泽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进度款144000元。

2019年9月16日,重庆思盈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邹辉、李彬在《彩虹里中央空调验收清单》验收人处签字,该清单载明:四台主机、三台水泵、室外机组控制柜均已安装到位并正常运行,所有室内机均已安装到位并正常运行,室内机未出现机器异响、渗水现象,室内机控制面板都安装完毕并正常使用,室内机组控制电缆已接入主机房配电柜。同日,盈小亮通过微信将《彩虹里中央空调验收清单》以及《彩虹里生活集市中央空调变更报告书》(该报告书载明:一、变更事由:1、36号铺面由原单独铺面变更为两个铺面,需要将已经安装完成的风机盘管和水管进行向后移位,所以必须将已安装完成的风机盘管和水管进行拆除,然后再进行二次安装所产生的人工费和材料费。2、3号铺面和4号铺面,在原设计方案中采用一台风机盘管FP-136WA-3-G30,通过送风风管将冷空气输送到3号铺面和4号铺面,施工过程中,在拆除原装饰吊顶后,发现现场顶部中间有梁阻隔,所以须将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如下:将3号铺面和4号铺面的风机盘管FP-136WA-3-G30调整到19号铺面,将原19号铺面的风机盘管FP-102WA-3-G30调整到3号铺面,4号铺面则须新增加一台风机盘管FP-85WA-3-G30进行安装。调整后的3号铺面、4号铺面,由一台空调管理两个铺面各自独立的空调。二、变更项目费用清单载明:1、36号铺面风机盘管移位:700元;2、风机盘管FP-85WA-3-G30:4500元包括含设备采购费、运输费、主材和辅材费及安装费等;3、设备房增加1.5P美的挂机:2600元。)发送给范波。范波在微信中回复“变更没有签?”“走了”,盈小亮称“哦,我下午再去一趟吧”,之后盈小亮催促付款,范波称“按合同约定是什么付款?付多少?”“你问一下李彬,找他安排付款啊”“他有签验收就能安排付款”,盈小亮称“好的”。

2019年10月11日,双方再次进行验收。邹辉、范波在《彩虹里中央空调验收清单》上签字,但注明“冷冻水管及回水管露天部分要求铝薄保护层,其余设备设施均按设计施工,出风口需加挂江绳提示出风状况”。盈小亮也于同日签字确认。

2019年10月12日,重庆思盈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冰发短信称“麻烦您找范波,他负责工程”,重庆宝泽机电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盈小亮发短信称“只是您负责财务,范总昨天已经签字了”。

2019年10月21日,重庆宝泽机电有限公司盈小亮以短信的形式向重庆思盈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冰发送《催款函》,该函载明:我司已将《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中描述的中央空调设备交予你司,2019年9月10日,将安装完毕的中央空调系统进行调试和运行,在确定正常运行情况下,于2019年9月11日将该项目中央空调系统交予你司,并对你司管理人员邹辉进行中央空调操作流程的指导工作,按照合同履行了我司的义务。但截至2019年10月21日,我司仍未收到你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金额35%的工程进度款即252000元。请你司在收到此催款函3日内安排付款。否则,我司将按照法律程序提起诉讼来追索欠款及违约金。但重庆思盈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冰未予以回复。

2019年12月23日,重庆宝泽机电有限公司盈小亮以短信的形式向重庆思盈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冰发送《告知函》,该函载明:2019年6月19日,你司与我司签订《彩虹里生活集市杨公桥店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约定由我司提供该项目的中央空调设备的采购及空调系统的安装工作,合同总金额为720000元,施工过程中变更增量金额为7800元。2019年9月11日,我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央空调设备、安装及调试完毕的中央空调系统交与你司,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你司也将中央空调系统投入到彩虹里生活集市的正常使用。我司共收到你司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432000元,未支付工程款金额为297800元整。截至2019年12月23日,我司仍未收到你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应付的工程款。如果你司坚持不按合同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我司将对合同里的所有设备及材料按照二手市场价格进行折旧处理,折旧处理后的设备及材料收入费用,用于抵扣合同里未支付我司的工程款和设备及材料折旧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望你司在收到此函后的7日内作出实质性的答复,如果你司依然拖欠应支付的工程款,我司将在告知函寄出十五日后采取实质性的措施(告知函寄出之日起计算时间),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你司自行承担。王冰回复称“金额你算错了吧,你个人还有六万元借款的,我们尾款应该不到20万元”,盈小亮称“是的,减出来就是”,王冰“这个可不是减出来就是,我们会回函的”。2019年12月30日,盈小亮给王冰发短信“回函寄出来没有王总”,2019年12月31日,王冰发短信称“收到了,我查一下合同后回复你”,但重庆思盈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并未向重庆宝泽机电有限公司发送回函。

还查明,2020年6月29日,重庆思盈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冰变更为赵文洁。

现重庆宝泽机电有限公司要求重庆思盈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进度款、违约金并退还质保金36000元。

审理中,原告称其主张的款项235800元系720000元+变更增项7800元-被告已经支付的432000元-盈小亮向被告的借款60000元,该金额中包括质保金36000元。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218340元[(720000元+变更增项7800元)×30%)],原告认为该违约金过高,原告自愿调整为以235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19年9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原告举示2020年12月28日拍摄的彩虹里生活集市照片,拟证明彩虹里生活集市已经关门至今,未经营,合同中关于质保期的约定不应再适用,被告应当立即退还原告质保金。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按约履行采购并安装调试中央空调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约支付款项。

1、关于剩余工程款的金额。(一)、关于7800元增量项目。范波系被告的工作人员,范波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认可存在增项项目,但对增项项目的金额存在争议,2019年9月16日原告的工作人员盈小亮向其发送的《彩虹里生活集市中央空调变更报告书》,范波未再对金额提出异议。2019年12月23日原告的工作人员盈小亮向被告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王冰发送《催告函》,该函中包括增项项目金额7800元,被告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王冰认可收到该函,但并未提出书面异议。故对该增项项目的金额7800元,本院予以确认。(二)关于36000元的质保金。案涉项目所在的彩虹里集市确实未在正常经营,但该集市以后能否正常经营无法预测。合同约定了质保期,质保金于质保期到期后3日内退还给,现质保期尚未届满。原告在无充足理由的情况下,不能擅自变更合同条款。故36000元质保金支付的条件尚未成就。综上,被告尚需支付原告199800元(252000元+7800元-60000元)。

2、关于违约金。《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供需双方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则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告未按约支付进度款确实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该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235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被告付清时止。第一,前面已经阐述质保金36000元不应予以退还,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应以199800元较为合理。第二,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要求被告在收到该《催款函》后3日内安排付款,系原告单方发出的要约,但被告并未以任何形式发出承诺,因此,原被告还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支付款项,即“空调系统安装完成并进行系统调试运行后,经需方确认设备和系统运行正常后,需方在3日内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5%的工程进度款”。2019年9月16日,案涉空调系统安装以及调试工作均已经被告确认完成并运行正常,因此原违约金应从2019年9月20日起开始计算。第三,鉴于原告并未举示其因被告逾期付款产生损失的情况,本院认为兼顾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该违约金计算方式若持续计算依旧过高,故该违约金的累计总额不应超过80000元,综上,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该违约金以1998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从2019年9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但累计不应超过80000元。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依法享有的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本院采纳原告主张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限被告重庆思盈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进度款199800元;

2、限被告重庆思盈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以1998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2019年9月20日起计算至进度款付清时止,累计不超过80000元;

3、驳回重庆宝泽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4837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397元,由被告重庆思盈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晓敏

人民陪审员  杨秀玲

人民陪审员  杨华炼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乔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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