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川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8897号 原告:***,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北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25号附2号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7489945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1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渝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617X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新,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北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9元,减半收取计20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