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川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8897号
原告:***,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北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25号附2号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7489945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1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渝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617X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新,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北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9元,减半收取计20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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