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779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重庆北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7489945T。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11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渝大道**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617XW。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北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