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倍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倍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9599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现住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理人:***,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5112221979********。系原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倍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倍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52892.784元;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合同,在玉溪市红塔区红星国际广场进行墙面粉刷工作。2020年1月9日9时许,原告在作业过程中,**想从原告站立的脚手架处通过,遂挪动原告站立的脚手架,致使原告从脚手架上摔下倒地昏迷。原告因此被送往多家医院进行救治,共产生各项损失共计2352618.56元。原告在(2021)云0402民初597号案件中是以侵权责任纠纷起诉,由于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构成劳务分包合同关系,故在侵权案件中并没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虽上述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系雇佣关系,但(2021)云04民终1394号判决已经确认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并非雇佣关系,被告在选任中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应承担15%的责任。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但原告并无相应资质,被告存在选任过错,应对原告损失的15%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重庆倍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与原告在2019年9月29日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工程地点位于云南省玉溪市XX区XX路XX,合同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若协商不成,则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认为该合同已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且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属于有效约定。被告与原告无论基于何种纠纷,双方之间的关系都与双方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故本案应由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由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鉴于双方劳务分包合同履行地在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原告先前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亦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决。且原告承包的工程所在地位于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了如发生纠纷,则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由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重庆倍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弋 萌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