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倍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倍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建材有限公司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辖终6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倍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力帆红星国际广场81栋公寓1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倍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特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大商汇陶瓷卫浴区062-00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建材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重庆倍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1民初71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重庆倍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关于管辖约定的条款,系被上诉人利用自己优势地位,排除对方权利的情形,故该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的条款为无效。所以应适用由一般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原则,而被告的实际经营所在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故应将本案移交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更适宜。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在原审裁定中的观点认为“并无排除申请人权利的内容”有失偏颇,系没有充分考虑到上诉人在原审提到的被上诉人所卖的“***莎”牌子的材料具有一定的市场优势这一情节。故请求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云01**民初7150-1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将本案移交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特建材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明确合同签订地在昆明市官渡区,该协议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虹 审 判 员  潘 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