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5财保126号
申请人南京斯尔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奔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0)渝0105财保4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奔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2021年3月9日,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渝仲字第2544号决定书,决定同意申请人南京斯尔默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仲裁申请。2021年3月23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奔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2021年3月26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将解除保全申请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奔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奔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解除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好
法官助理 吴善浩
书 记 员 陈亚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