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4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比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5-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机构代码6992750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办理重庆比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截止2017年4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960482.8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执行费未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04执2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