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

***与*再权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白山市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524民初1006号
原告:***,男,1958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柳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再全,男,1978年10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白山市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县分公司。住所地:通化县。
负责人:***。
被告: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住所地:通化市。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再全、白山市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县分公司、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再全、白山市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县分公司、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计6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