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524民初1006号
原告:***,男,1958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柳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再全,男,1978年10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白山市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县分公司。住所地:通化县。
负责人:***。
被告: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住所地:通化市。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再全、白山市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县分公司、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再全、白山市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县分公司、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计6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