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

中国建筑一局有限公司与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503执异11号
异议人(案外人):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通化市,汉族,现住通化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与被执行人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于2018年5月8日对(2018)吉0503执95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8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提出,请求依法解除对坐落于通化市自安路六合盛法兰西印象B10栋的查封。提供了如下证据:开发施工协议书,证明B20栋已经归其所有。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5)吉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六合盛法兰西印象小区房屋,1、B10栋;2、B11栋1-1号(348.42平方米);3、B11栋1-4号(276.53平方米);4、B11栋1-6号(348.42平方米);5、B14栋1-2号(270.21平方米);6、B11栋(不含1-2号);7、B16全栋;8、B17栋1-1号(403.96平方米);9、D3栋3-4-2号(137.67平方米);10、D3栋3-6-2号(138.71平方米);11、D7、D8栋4-3-2号(84.66平方米);12、D7、D8栋4-5-2号(84.66平方米);13、D7、D8栋5-2-2号(122.88平方米);14、D7、D8栋6-3-1号(84.66平方米);15、B5栋1-3号(277.99平方米);16、B9栋1-2号(276.61平方米);17、D7、D8栋1-1号(3974.26平方米).
本院认为,关于异议人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提出,请求依法解除对坐落于通化市自安路六合盛法兰西印象B10栋的查封的异议请求,异议人称改栋房屋已经归其所有。经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符合该规定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在金钱债权执行中,购买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商品房的规定,异议人所提的异议请求系房屋所有权问题,不在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内,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能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赵洪山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