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12执602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0085744T。
被执行人:重庆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398166819。
本院在执行重庆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斌*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306322元,并承担执行费。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予以四查包括车辆、房屋、工商、银行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执60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冷杰
审判员*进
审判员*显政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