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

諘向阳与重庆市梁平区竹海林场,重庆市梁平区东山林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5民初2574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桥,重庆尚可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梁平区东山林场,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石马路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8208203093W。
法定代表人:唐宏,系场长。
被告:重庆市梁平区竹海林场,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明月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8762689019T。
法定代表人:罗弟洪,系场长。
第三人: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77号巴蜀锦绣广苑1幢2单元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398166819。
法定代表人:谢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建,重庆市南岸区广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梁平区东山林场、重庆市梁平区竹海林场、第三人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梁平区东山林场、重庆市梁平区竹海林场、第三人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梁平区东山林场、重庆市梁平区竹海林场、第三人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86.66元,减半收取20893.33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吕 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万 梅
书 记 员  蒋凌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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