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与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执375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黄山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9131508K。
负责人:吴平,行长。
被执行人: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新南路**巴蜀锦绣广苑****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398166819。
法定代表人:谢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谢斌,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执行人:朱灵,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执行人:谢三关(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金开大道**附**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6HXA9H。
法定代表人:周志明,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与被执行人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谢斌、朱灵、谢三关(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92民初7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被执行人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122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2、被执行人谢斌、朱灵、谢三关(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88号附1号6幢3-10-2号的房屋,本院已予查封,但该房屋已抵押他人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2、被执行人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渝XX**、渝XX**、渝XX**的车辆,本院已予查封,但本院均为轮候查封且上述车辆目前均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置;3、被执行人谢三关(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渝XX**的车辆,本院已予查封,但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置;4、被执行人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谢斌、朱灵、谢三关(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或财产线索;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谢斌、朱灵、谢三关(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其财产线索;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谢斌、朱灵、谢三关(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谢斌、谢三关(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2年1月7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21年1月1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借款本金122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92执37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磊
审判员姚洪
审判员周绪鹏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邓捷
书记员郭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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