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1493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坤,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8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77号巴蜀·锦绣广苑1幢2单元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398166819。
法定代表人:谢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建,重庆市南岸区广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宋良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博楠
       书  记  员      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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