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斌冮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9811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颜丽,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77号巴蜀.锦绣广苑1幢2单元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398166819。
法定代表人:谢斌。
原告***与被告**、颜丽、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世勇
 
 
 
                        二〇二一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助  理      郭鹏飞
书    记    员      黄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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