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12执865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05月30日出生,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海王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398166819。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08月29日出生,重庆市两江新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渝民再2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案款4627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房屋、工商股权等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由于余额不足,本院已强制冻结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渝0112执86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