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容城县户友构件有限公司、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冀0629执347号之三
本院在执行容城县户友构件有限公司与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新庄 审判员 高泽明 审判员 张宝林
书记员 杨淳皓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